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婚姻法规

 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婚姻法规

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14分享到: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许任何人干涉和歧视。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Copyright © 2018 www.lihu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9004637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5614号       UED: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