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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五条解释:【结婚自愿】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30分享到:

  婚姻法第五条解释:【结婚自愿】

  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解释】条文内容介绍

  本条是关于结婚必须双方自愿的规定,内容与1980年婚姻法的第4条一致。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包括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两个方面,第5条规定的就是结婚必备条件之一---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该条文的具体含义解释如下:

  结婚必须产生于双方的同意,即两个自由意志的相互吻合。我国婚姻立法一直将婚姻自由作为其基本原则之一、以双方完全自愿为条件是结婚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也体现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包含以下四个含义:

  1.结婚是男女双方的自愿。婚姻就其内涵而言,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因此,结婚是当事人双方的法律行为,双方自愿是婚姻成立的首要条件,不允许当事人一方对他方的强制。

  2.结婚是男女双方本人的自愿。基于人格独立的原则,婚姻的产生必须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其他任何人无权干涉。即使当事人的父母,也只能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是否缔结婚姻,应由当事人本人自行决定。

  3.结婚是男女双方完全的自愿,不是勉强同意。当事人如果附加条件地予以同意,只会埋下不和的种子,给当事人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隐患。

  4.结婚是以确立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自愿结合。结婚是男女双方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他们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以结婚为手段,达到其他目的,则是对婚姻自由权利的滥用。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是法律赋予当事人本人的权利。但法律并不排斥当事人的父母或第三人对当事人的婚事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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