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放弃继承权全否存在丧失继承权
一、案情简介
王某有两子两女,配偶早已去世,2000年8月王某去世时留下两年期定期存款30万元。该存款的三张存单在其去世的前一天亲手交给其次女王B保管。料理完王某的丧事之后,王某长子王A要求分配该款,王B以该款尚未到期为由要求暂不分配,并口头承诺待存款到期后立即分配。由于王A及王某的另一个儿子王C均在外地工作,急于返回,且当时兄妹关系还不错,所以就没有反对。2001年11月该款到期,王B将其取出后用于自己的公司。2002年2月王A、王C知道此事后要求继承该款。但王B以种种借口予以推拖。后来兄妹四人为此事开过三次家庭会议,均不欢而散。2005年8月,当王A再次向王B提出继承此款时,王B却说该款是父亲赠与给她的,并以父亲将存单交给她并将密码告知她作为佐证。
王A无奈,就欲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该款。但当他到法院立案时,法官告诉他该案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立案也要败诉。王某失望至极,到处咨询,有许多律师也认为过了诉讼时效。后来,王A、王C和王某长女王D找到本人,经过两次咨询之后决定委托本人代理该案。
二、案情分析
本案的事实比较清楚,但长期以来王A一直要求的是继承王某的该笔遗产,而王某去世已经五年有余,王A虽说多次向王B主张继承该笔遗产,却没有证据证明,这样的话的却存在诉讼时效问题。所以本人建议王A、王C和王D不要按继承权纠纷起诉王A,而是请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财产,这样的话就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了。因为王某去世之后兄妹四人从未分割过王某的遗产,故其遗产仍属于四人的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而共有关系是可以长期存在的,共有财产的共有人可以随时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这样就不会产生诉讼时效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王B以该款属赠与性质为由来否定王B、王C和王D的继承权,她就要另行提起诉讼或者提起反诉,则举证责任自然就转移给了王B,但她的这些证据根本不足以证明其主张。
三、案件审理情况
在举证期限内,王B即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另行起诉。在庭审中她提出了两个抗辩理由,一个是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一个是该款在其父生前已经赠与给她。但王B即没有书面证据,也没有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而王A、王C和王D也从来没有放弃过继承权,所以不存在继承权纠纷。而三名原告已经证明:王某去世的事实;王某留有三十万元存款的事实;该款未曾分配的事实。所以该款属于兄妹四人的共有财产,原告现在要求分割该财产合理合法。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三原告在其父去世之后没有放弃继承权,也不存在丧失继承权的情形,在王某去世之后继承人也没有对该财产进行分配,所以该款属于四人的共有财产。共有财产的共有人随时可以提出分割财产的请求,所以判决支持了三原告的诉讼请求,并依法对该款进行了分割。判决之后被告没有上诉。现该判决已经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