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孙二代争继承
因《离婚协议》对财产分割未作明确规定,丈夫死后,婆媳、祖孙之间引发继承纠纷。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宣判涉案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祖孙二人各继承死者一半遗产。
严某与陈某于198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严某某,并共同购置了月亮湾山庄、怡海花园及海月花园三处房产。2005年1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月亮湾山庄和怡海花园处房产归陈某所有,但并未对海月花园处房产做任何处置。该房产登记在陈某名下。2006年11月1日,严访因病去世。2006年11月29日陈某擅自将涉案房产转让。2008年1月17日,严某之母林某将陈某诉诸法院,认为涉案房产系严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陈某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继承权,请求法院判令自己继承涉案房产转让款的50%,即人民币91.5万余元。
审理过程中,严某某被追加为第二被告。原、被告双方就严某某是否为继承人、涉案房产价值多少、50%转让款是否为严某遗产等问题各执一词。原告诉称,涉案房产是严某与陈某的共同财产,市值人民币183万余元,而严某某系严某与陈某的养女,不具有继承权,应由自己继承50%转让款,即人民币91万余元。被告人陈某辩称,严某在与被告离婚时口头约定各自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该约定不再写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婚后一直默认涉案房产归被告所有;2006年11月29日,被告通过中介将涉案房产转让,产权登记价为人民币88万余元;被告人严某某是其婚生女儿,严某在《离婚协议》中已承认对严某某应尽的抚养义务,且《出生证》及《深圳市婴儿出生入户审核表》均载明严某与陈某是严某某的父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严某某是严某婚生女儿,与原告一起为严某的法定继承人。涉案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价值人民币183万余元,除去被告人陈某一力承担的债务人民币67万余元,剩余转让款为人民币115万元。剩余转让款中的50%即人民币57万余元为严某的遗产,分别由原告及被告人严某某均等继承,继承款为人民币28万余元。故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支付原告继承涉案房产转让款人民币28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