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主义社会的继承
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财产继承制才独立起来,并最终取代了身份继承制,反映出继承关系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又为产生它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一种社会意志关系。马克思说:“继承法最清楚地说明了法对于生产关系的依存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420页)。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继承制度,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保护资产阶级的既得利益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设有专编规定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其中的第1章就是继承。资本主义社会实行契约自由的原则,把遗嘱继承提到了重要地位,尤其在英美法系诸国,实行遗嘱自由,立遗嘱人在遗嘱中可以任意指定遗产继承人,以保证其财产得以传给自己中意的继承人,让他们继承攫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