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离婚案例

 上海家畅离婚律师网 > 离婚案例

离婚证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03分享到:

子女安排
财产处理
其他协议
结婚日期     证件字号   
人     (男女) 
|
离婚证 |
字第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岁)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周岁) |
申请离婚,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关于双方自愿离婚的规定,准予登记,发给此证。|
|
|
|
| 登记机关:
|
| 发证日期:
|

  附:
  离婚是指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婚姻法》第24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离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另一个方面,它表明男女在婚姻关系中处于独立的人格地位,任何一方均可以依法提出离婚。由于夫妻关系是依照法律程序确立的,因此,解除夫妻关系也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双方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应即发给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复婚申请,按照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
  离婚的途径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程序是:
  (1)男女双方签订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2)申请。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①户口证明;②居民身份证;③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④离婚协议书;⑤结婚证。
  (3)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4)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①一方要求离婚的;②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未达成协议的;③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④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诉讼离婚的程序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办理。夫妻任何一方均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民事诉讼。

Copyright © 2018 www.lihun580.com All Rights Reserved.沪ICP备19004637号   沪公网安备:31010402005614号       UED: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