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离婚制度实行无过错离婚主义的基本原则具有科学性和可行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实行离婚自由原则是非常必要和切实可行的。在我国,离婚自由有着最广泛的社会经济基础和制度保障,能够真正实现离婚自由内容和形式的统一,能够真正体现离婚自由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完美结合。
保障离婚自由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制度下婚姻关系的本质决定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存在着最广泛、最真实意义上的平等和自由。婚姻应当是男女双方基于爱情的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也应当以爱情为基础。如果双方的感情完全消失,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的存续就失去了存在的条件,家庭的社会职能也无法正常地发挥。勉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不仅会使双方痛苦,对子女和社会也是有害无益的。因此恩格思指出:“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9]所以实行离婚自由,依法解除这样的婚姻关系,对当事人双方、对社会都是有好处的。离婚自由原则在我国是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自然统一。
保障离婚自由有助于从总体上改善和巩固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列宁指出:“实际上离婚自由并不会使家庭关系‘瓦解’,而相反地会使这种关系在文明社会中唯一可能的坚固的民主基础上巩固起来。”[10]从微观上看,离婚固然使某些家庭离散,并可能给一些当事人带来感情上的创伤。但是从宏观上看,整个社会的婚姻家庭关系却由此得到调整和改善。我们既要依法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尽可能保持那些尚有生命力的婚姻,同时又要依法实行离婚自由,满足当事人正当、合理的合法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以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和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我国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实施以来,离婚自由使数以万计的男女从死亡婚姻的痛苦和压迫下解放出来,重建幸福美满的家庭。审判实践不断证明,用法律强行维护婚姻关系,其后果必然是造成双方肉体和精神上的无限痛苦和不幸,影响双方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对双方、子女、家庭和社会都不利。所以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保障离婚自由是必要的和必须的。
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性质、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地位、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道德,先进和发展的文化底蕴,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的共同发展为离婚自由提供了物质经济基础、思想意识上的智力支持和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同时也说明我国婚姻法采取无过错主义离婚模式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必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