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自由应该体现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动态平衡的统一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决定了婚姻法调整个人、家庭与社会的不可偏废,决定了离婚自由必须兼顾个人、家庭和社会三者动态平衡的统一。婚姻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类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统一体。婚姻法的制定和实施为社会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了一种规范,这种规范引导和强制人们在婚姻家庭中满足其自然性能的同时必须兼顾社会需求。而婚姻家庭则是个人与社会相连接的纽带。准确把握和理解离婚自由的原则,一方面是要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条件,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家庭成员个体需要,保障个体利益,维护离婚自由这个基本人权,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不因一方存在过错而不准离婚。另一方面,婚姻家庭的社会性,要求我们在把握和理解离婚自由的原则的时候,强调要求个体和社会的动态平衡,要求离婚自由与社会发展水平及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强化个体的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强化家庭的经济职能和教育职能及在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我国尚处在并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状,经济基础仍然较为薄弱,家庭的经济职能和教育职能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单位,是社会稳定的核心,实行离婚自由不能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离婚自由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