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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原告柳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上)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1-01分享到:

原告柳xx,女,1987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朱国明,项城市千佛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xx,男,1985年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周成,项城市李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柳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东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柳xx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国明、被告李xx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二00七年农历十一月二十日,原告与被告通过媒人的介绍按照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而后于2008年1月22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双方缺乏充分的了解,以至于婚后夫妻没有共同的语言,感情无法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被告及其家人夫权思想极为严重,全然不把原告及其娘家人放在眼里,对于原告没有一点看起的地方,稍有不顺就拿原告出气。今年农历七月初九,原告因为去李寨买东西,遭到被告的阻拦。被告硬是将原告逼回家中,打得死去活来。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告将原告苦打之后,竟然伙同其父母及其叔叔等人将原告强行送回娘家,说是不要让原告再回去了,他们已决定不再要原告了。万般无奈,原告只有走诉讼离婚的道路。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的婚姻已经到了名存实亡的地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了解脱痛苦,依法维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婚前嫁妆及其财产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自由恋爱了一段时间,进行了长时间的交往,婚前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二人的感情日益加深,夫妻恩恩爱爱,和和睦睦,相敬如宾,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所以被告不同意离婚。(2)如果原告一意孤行,抛弃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势必要同被告离婚的话,被告也勉强同意,但原告必须退还被告所下的彩礼钱1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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