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城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张xx,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项城市。
委托代理人刘国明,项城市水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xx,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原告。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国明、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3月经人介绍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感情,双方性格、脾气不和,常为家务琐事生气吵架,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儿,同时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养费2万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也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小孩由被告抚养,原告承担子女抚养费1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农历二月初八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后于同年3月2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6年农历十一月初九生育一女孩张xx,现随原告生活。后因家务琐事经常生气吵架,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为此诉至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