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原告杨志兴与被告李美英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杨志兴,又名杨江红,男,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自由职业,住江永县夏层铺镇夏层铺街004号,身份证号码:432925197004142015。
被告李美英,女,1971年12月19日出生,瑶族,小学文化,居民,住江永县夏层铺镇夏层铺街004号,身份证号码:432925197112192044。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杨志兴与被告李美英离婚纠纷一案,于200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杨志兴诉称,1992年初与被告相识,经过短暂恋爱,于同年12月25日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4年6月20日生育长女杨喜莲,2002年9月3日生育次女杨喜湘,2005年8月10日生育儿子杨进民,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和小孩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打架,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女儿杨喜莲归我抚养;女儿杨喜湘、儿子杨进民归被告抚养;共同建筑的座落在夏层铺街004号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如下:
一、杨志兴(杨江红)与被告李美英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长女杨喜莲由原告杨志兴抚养成年。
三、双方婚生次女杨喜湘、儿子杨进民由被告李美英抚养成年。
四、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建筑的座落在夏层铺街004号房屋及家用电器等财产归被告李美英所有,原告杨志兴所占份额抵作女儿杨喜湘、儿子杨进民的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志兴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具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燕
审 判 员 眭 建 国
审 判 员 蒋 玉 德
二○○九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 湘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