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2009
原告王某,女,25岁。
被告刘某,男,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董 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 鹏
— 离婚案例
王某诉刘某离婚纠纷案2009
原告王某,女,25岁。
被告刘某,男,3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0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长:董 菊
审判员:王志伟
人民陪审员:院广辉
二00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