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论文摘要
论文摘要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缩影。时代的变迁,社会的发展,必然牵动整个婚姻家庭生活。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离婚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即具有夫妻身份关系的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离婚手续,从而解除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婚姻关系的终止原因有二:一是配偶的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二是离婚。
离婚制度是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受上层建筑的影响,与不同时代社会形态的变迁相适应的。它在古今中外的婚姻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不同类型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类型的离婚制度。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保障我国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在2001年1月11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新《婚姻法》是在总结原《婚姻法》实施经验和广泛征求民众意见,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修改完成的。其中,离婚制度部分主要探讨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变迁、离婚的法定标准、离婚后的子女抚育、父母探望权、别居制度等。本文主要探讨新《婚姻法》中对以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或者说是什么样的条件,法律才能判定离婚、说明一个合法家庭解体的问题。
关键词:离婚 婚姻关系 感情确已破裂
婚姻法与我们每个公民都密切相关,是一部保障人民婚姻家庭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法律。从进入20世纪60年代后,随着社会各方面的飞速发展,传统的离婚制度受到了有力的冲击,特别是离婚的法定事由,其苛刻性、严格性日益不为人们所接受。因而离婚,作为社会最小细胞的裂变所产生的社会效应,即被社会各界所关注,成为整个社会变革、发展的缩影。马克思说过:“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实际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此,研究离婚问题,不能脱离它的社会背景以及当时的社会条件。
于是我国在2001年1月11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公布婚姻法修正草案。针对存在问题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在总结婚姻法实施经验,广泛征求意见,法定程序考察以及借鉴国外有关的婚姻家庭规定的基础上,于2001年4月20日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离婚问题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利于实践中的操作。对于我国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法定标准问题在此做以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