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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红卫诉黄燕明离婚及分割股票、中签股票抽签表纠纷案审判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12分享到:

「审判」

经对原、被告双方做调解工作,原告坚持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在1993年8月16日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原告胡红卫与被告黄燕明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21寸乐声彩电、丹尼冰箱各一台,归被告所有;音响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财产折款人民币1000元。

三、赤湾股票1000股(每股按11.75元计算)、蛇口工业区集资人民币3000元归被告所有,被告付给原告折款人民币7375元。

四、深圳市1992年新股中签表一张归原告所有,原告付给被告购表款人民币500元。

五、原告付给被告经济资助人民币28000元。以上款项相抵,原告应付给被告人民币20125元,此款分两期付清,即本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5天内付10125元,余款1万元于半年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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