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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缺席怎么判决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23-05-03分享到:

  我们都知道,清官难断家务事,有时离婚案件是十分难以处理的,那么离婚案件被告缺席怎么判决?离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师可以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案件被告缺席怎么判决

  在审判实践中,离婚案件缺席审理最常见的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缺席开庭;另一种是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开庭。不容否认,缺席判决,对解除那些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审理缺席离婚案件时出现的困难亦不容忽视。笔者对被告处于下落不明而缺席审理的情形出现的困难认真进行调查分析,具体有以下几种难点:

  (一)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认定难。

  缺席审理时,由于被告未到庭,法官不能通过听取双方的陈述、辩论并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词,甚至杜撰一些不实的事实来证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仅凭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证据确实难以判断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二)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处理难。

  缺席审理时,夫妻双方不能就子女随谁生活及抚养费的承担等问题进行协商。当原告不同意抚养子女时,对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若判决由原告抚养,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对原告来说是不轻的负担,且对原告不公平;若判决由被告抚养,而其又下落不明,这等于一纸空文,子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处于两难的境地。

  (三)家庭财产状况查明难。

  原告提供的财产情况,可能有遗漏,因为对被告下落不明期间所得的财产,原告不知情,亦无法查清,更不能提供,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割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得的财产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间原告所得的财产;同时可能存在虚假,因为原告为了达到多得财产的目的,可能隐瞒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这种情形如果涉及的财产多、数额大,当被告一旦重新出现,新的财产分割纷争必起无疑。

  二、离婚案被告不出庭委托律师可以吗

  在起诉离婚案件中,有的被告由于种种原因而不想或者无法出庭应诉,所以打算委托律师代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处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却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一)虽然法律所指的特殊情况包括:

  1、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2、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3、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变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5、其它。

  三、离婚案件被告是否必须到庭

  离婚案件被告不必须到庭。离婚被告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判决完之后,需要由法院送达判决法律文书,判决法律文书签收时即生效。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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