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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做亲子鉴定 可以推定亲子关系吗?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1-14分享到:

  [案例]

  张某某(女),张某某(男)1998年2月结婚,一九九九年三月生下一个女孩,双方于2002年4月,因为双方还没有结婚。在2003年7月,又与下一男孩陈某某陈,李某某,陈某某说男孩的父亲,要求张某某的支持费用的负担,张某某说,双方已经离婚,拒绝承认陈的亲生父亲。陈李某某,然后提交给原告,作为他的法定代理人,以确认原告起诉的被告张某某陈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必要的支持成本。

  确定张某某陈某某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在审判,但还保持联系,在2002年10月,被告人访问张某某张某某在该领域,其中两个还在一起同居,并发生过性关系的工作。被告不否认这个事实,但坚称,他与张某某接触绝对不会导致怀孕,不是原告陈的父亲。原告因为被告并没有认识到的部之间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原告的法律代表张某某作出向法院起诉的行为的,但的被告人张某某拒绝几次,以说服相鉴别法院,坚持在同一时间与原告有任何关系。

  [分歧]在的情况下有两种不同意见的情况:第一种观点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亲子鉴定应双方自愿,但不是强制性的,但能上不能下的推定证据规则,因为,如果适用推定,事实上迫使对方接受亲子鉴定,违反自愿原则,有可能会侵犯人权,而本案原告,原告无法识别被告陈某某的父亲,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裁决。

  第二种意见认为,虽然亲子鉴定应该是自愿的原则基础,法院可以不强制被告做亲子鉴定,但本案原告和被告的法律代表张某某李某某以前丈夫和妻子,张某某有负担举证来证明自己的离婚后与被告发生了性关系并同居,同居时间和推算出生时原告,被告的父亲,是对原告的强烈可能性和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的存在的证据父子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的,应当推定亲子关系成立的目的是确认原来的决定,父母与子女的被告之间的关系,被告应承担原告的部分支持的成本。

  [评论]我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在确认程序中的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应根据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的稳定,有利于社会发展的原则,综合判定。中国的合法和平等保护非婚生子女的亲子鉴定制度和家庭稳定,社会进步紧密。在一般情况下,可推定为婚生子女的存在和维持稳定的家庭关系,儿童发展为基础的推定值。但出生的非婚生子女,缺乏对婚姻的基础上存在,导致亲子关系鉴定,更为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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