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探望权的四大特征
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就是探望权。其主要有以下特征:
探望权特征一:离婚后探视权是不直接受父亲或母亲,养一个孩子,提高离婚后的子女,党直接访问的主要义务和权利。中国的“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不直接受供养子女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责任帮助。”直接子支援,以协助另一方应积极协助,而不是阻碍对方行使自己的权利。
探望权特征二: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
探望权特征三: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
探望权特征四:行使探视权,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中国的“婚姻法”规定:“家长参观自己的孩子,也有利于儿童的身体和精神健康,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访问权;缓刑的标的物消失后,应当恢复访问权“。探访实际上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应该被行使,使孩子们爱他们的父母享受一个完整的,积极的和健康的儿童得到教育。如果行使权访问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健康的损害向人民法院应当中止探视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