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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的子女抚养与教育丧失问题探讨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06分享到:

  介绍:禁止重婚婚姻;婚姻与亲属;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婚后尚未治愈的疾病;低于法定结婚年龄在这四种情况都会导致婚姻无效。在这种情况下,表亲婚姻无效,但对他们的孩子是承担抚养和教育费。

  被告与原告肖某谭某(女)是表兄弟关系,比原告,被告,谁是19岁,1993,父母双方在比赛开始同居,和三人的子女。后家庭杂务,“丈夫和妻子”双方冲突。愤怒的,被告人搬到城市去做生意,三多年来,一直到所有作为父亲的责任。谭无奈,但起诉到法院,要求和肖某离婚和支付子女抚养费。

  在听证会上,法官根据调查的情况,严重的,当事人和观众对“婚姻法”,指出他们禁止婚姻关系,婚姻无效,应当按照依法解除。因此,判断是明显的,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根据法院管理,既提高他们的孩子已经达成共识。

  在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内,被告尚未履行自己的承诺,抚养和教育费用,利川市人民法院执行,经过法官的教育,肖某知道自己的错误,并积极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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