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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 请保护农村妇女的权益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13分享到:

  离婚之后,她们的权益会受损

  财产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数千年的“男尊女卑”、“夫权至上”的传统观念和习俗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农村家庭财产一般处于男方的掌控之下,农村妇女对家庭财产无法掌握,不清楚男方的收入和财产经营状况,更不清楚家庭存款的账号;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的妇女会主动或被迫离开家庭,因诉讼能力差,一般不知道申请财产保全,给男方转移、匿藏夫妻共同财产提供了机会。诉讼中,因女方举不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法院无法查清家庭财产的真实状况,致使妇女无法得到本应分得的财产。

  土地承包权因离婚而丧失。我国实行的是长期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虽然法律明确规定,离婚妇女对原来分得的土地仍享有承包权,但因女方离婚后,被迫或主动离开家庭、离开原来分得土地的村集体,再回来耕种、管理自己的承包地,可能会受到男方及男方家族势力的干扰;将承包地转包或转让他人,一般也难以实现。这就意味着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会因离婚而已丧失。

  过错损害赔偿权利难实现。部分农村妇女仍是“婚外恋”的主要受害者。由于离婚男方大多常年在外务工,与他人同居的行为非常隐秘,女方无法掌握,离婚时很难举证。即使有证据证明男方与“第三者”有共同生活的行为,法院也难以认定男方有与他人“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事实,造成农村妇女主张的过错损害赔偿权利难以实现。

  子女抚养权益难以得保护。子女抚养权争执是离婚案件中矛盾的焦点,也是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实践中,多数男方的条件优于女方,妇女取得子女抚养权的要求一般难得到支持。即使法院将孩子判决给女方抚养,但执行也很困难;离婚后,女方对男方抚养的孩子进行探视绝非易事,即使法院对探视权进行了判决,男方也大多拒不配合;法院判决或调解由女方直接抚养孩子、男方支付抚养费的,一般也是“白判”或“空调”。据调查,在农村离婚案件中。男方能够主动按法律文书规定向女方支付抚养费的不足20%。

  保护她们 司法指导很重要

  加强宣传,提高权利意识。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宪法》中有明确规定,“婚姻法”是一个基本原则。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普法宣传活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提高妇女的平等意识,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能力,使他们树立积极维护自身权益的法律概念。

  加强诉讼指导,提高妇女的诉讼能力。在案件时,法院可以是明确列举,离婚案件当事人应在哪些方面提供的证据,告知自己无法提供证据的,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提高自己的能力证明,支持和引导他们行使诉权。教育水平低,农村妇女,有关部门指导妇女委托律师或法律服务工作者和诉讼;对经济困难的农村妇女,法律援助署降低门槛,积极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

  体现立法原则,照看她的决定。根据法律或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公平、公正的法律精神,在实体民事权利的充分保护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例如,在财产分割,充分考虑到妇女在家庭隐性贡献;支持妇女儿童问题,特别是妇女绝育优先选择,和维护的成本数额予以适当照顾;“婚外情”的人,虽然不是“稳”与异性共同生活,也可适当给予妇女索赔等。

  加强执法,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法院执行案件包保险制度,进一步明确责任;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基层单位和组织,以有效的法律文件,坚决到位,不让法院判决书、调解到“白色。”和“空调”,充分体现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护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的农村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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