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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腹生子导致子女抚养成被告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14分享到:

  摘要:受传统的重男轻女和传宗接代思想影响,吴某总为家中没有个男孩始终觉得生活上多少有些美中不足,他想到了借腹生子的方法,后因子女抚养问题被告上法庭。

  吴先生是个村主任,卫生,家里与他的妻子和女儿,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好的,生活比较富裕,今年50岁,古往今来,一直忙到没有太多的工作可以是全身心的享受清福的年龄。唯一遗憾的是,受传统重男轻女及其影响,吴老师总是在家里没有一个男孩总觉得生活有点美中不足。

  俗话说:“无事生非”。没有什么将脑袋里有蛆虫,没有什么会不甘寂寞,等等,哇黄金,找小姐太孤僻古怪的想法,不断骚扰吴认为,吴的神经,错误地引导吴国的人生之路。自那时以来,吴异常频繁娱乐连接起来,然后哇黄金的想法一直在我的内心。终于在十月2005,由别人介绍吴及湖南民族刘夫人见面,以后多多联系,两人充分混合,煮快通过腹部和共识度。后来,吴刘租的房子,一双“野鸳鸯”开始生活,吴负担生活和其他一切费用。十一月2006两人“爱”是天生的。

  一个无辜的小生命,却因为他的可爱,反而导致他的非婚生父母在抚养自己而反目。作为母亲,刘某看着自己十分可爱的儿子,是越看越爱,越看越恋恋不舍,越看越不想履行把小孩交由吴某抚养的承诺。而吴某作为父亲因为小孩的可爱加上儿子可以传宗接代等因素影响,自然不能轻易将小孩交给刘某,更何况还有约定的共识。于是,吴某遂于2007年5月携家人到其租住的房内强行将小孩抱回家,此后双方因此多次发生争执,甚至大打出手。事已至此,刘某作为外地弱女子,深知抢是抢不过在本地颇有影响的吴某的,迫于无奈,刘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抚养小孩,并由吴某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与刘某均有配偶却非法同居生活,生育的小孩属于非婚生子女,按照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母亲抚养为原则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判决生效后,刘某已带着小孩离开余江回原籍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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