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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中对子女抚养期限的表述问题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3-15分享到:

  司法实务中,离婚判决主文对子女抚养的期限表述不一,具体有三种。第一种表述为:抚养至婚生子女某某独立生活为止。第二种表述为:抚养至婚生子女某某成年为止。第三种表述为:抚养至婚生子女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前不久萍乡市中院开展了“十佳”和“十差”法律文书评选,参评的离婚判决书中对子女的抚养期限也存在上述三种表述。有人提出,第一种表述“独立生活为止”的抚养期限,不确定、不具体,时间概念模糊,将会导致纠纷,应具体写明抚养至18周岁,这种只写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的判决书应评为“十差”法律文书。笔者对此观点有不同认识。笔者认为,在离婚判决书中对子女抚养的期限应表述为“至独立生活为止”,理由有以下三点:

  一是符合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我国公民年满18周岁为成年(即抚养至18周岁与抚养至成年是一样的)。一般来说,父母对成年子女没有抚养义务。那么,何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此可知,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两种,一种是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另一种是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据此,在离婚判决书中对子女抚养期限表述为至婚生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是避免纠纷。儿童一般超过6岁上小学一年级,正常情况下,已经18岁了,仍然在高中,如果判决写了长达18年的年龄,谁不想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的家长根据有效的决定拒绝继续抚养孩子,那么,孩子们将和拒绝支持如果父亲或母亲的监护权纠纷的发生。如果判断的书面支持儿童独立生活为止,争议是可以避免的。如果是18岁以上的孩子不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并没有丧失工作能力,家长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效的判断,可以不承担抚养费。如果孩子超过16岁的年龄在18岁以下,而不是在学校,但在工作(或工作),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父母可以不承担抚养费。

  三是有利于子女成长。在判决书中写明抚养至婚生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可避免该子女18岁后还在高中及以下读书,但因抚养费问题(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与父母发生纠纷而再度受到伤害。这种“抚养至婚生子女独立生活为止”的表述,有利于该子女安心学习,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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