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是否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
案情介绍
76岁的陈某原为某纺织厂会计,1960年"花心"的他看上了另一个女人,并与之姘居,生了一个儿子陈某某。改革开放后,陈某的早点蒸饭越做越大,先后雇用了几个外地年轻女子,此时的陈老汉又开始心动。虽说陈某风流成性,但是凭着他多年经营积攒下来的钱财 ,怎么也不至于落魄到年老时衣食无着的地步。据他称,1994年至1995年,他结束了自己的生意,到现在已经没有钱了。现在惟一维持生计的就是靠出租一间小门面的租金度日。为了生活,他将陈某某推上了被告席,要求陈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200元。陈某某却在法庭上称 :"直到母亲去世前,我都不知道父亲是谁。"陈某为了表明是其父亲,主动要求与陈某某 做,遭到陈某某的断然拒绝。陈某某最终也没有承认陈某是其父亲。至于赡养费, 他表示每月最多只给5元。法院根据1998年陈某与陈某某房屋拆迁诉讼案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陈某某是陈某非婚生子, 判决陈某某的抗辩不予采信,陈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70元。
评析要点
我国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义务提供。这里所指的“孩子”包括生物、养子女和继子女的依赖关系。和亲生的孩子,孩子们不能选择父母,他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孩子出世的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但也必须履行儿童父母,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律必须执行他们的父母,孩子们可以不让好恶观选择是否支持父母。在陈辰·当孩子出世的非婚生子女,应该支持自己的亲生父亲,当陈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困难,陈但未能履行自己的职责,法院裁决的赡养费,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