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生育子女 未能结婚还需继续抚养孩子
同居期间生育子女,分手后仍应承担抚养义务。4月18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件进行了宣判,一审判决小孩随原告孙某共同生活,被告夏某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21840元。
2006年上半年,原告孙某与被告夏某开始自由恋爱。同年12月31日,被告生育女儿。2009年6月,因原、被告产生了矛盾,被告离开原告外出打工,自此,双方开始分居生活。原告在要求被告协商处理小孩抚养事宜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女儿由其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24728.62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原、被告均同意女儿孙怡由原告抚养,法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结合该案原告的实际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被告按每月140元的标准支付小孩抚养费。为此,一审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