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在哪些原则上适用
亲子鉴定技术已被广泛使用在法医,法医。然而,从民事审判中,婚姻法,民法等,或在亲子鉴定程序的物理方面方面的不规范。 “侍问题,我国目前没有法律来规范自己的程序和批准或效益,因此它是一个法律上的空白点。” [7]的在最高法院“人民法院的引入人类白细胞抗原侍的(1987)的问题批准的可能性审判”(以下简称为“批准”)法院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帮助,以促进团结和,以防止处理亲子关系的诉讼原则出发的冲突“,以给妇女优先保护儿童的地位利益,注意维护安定团结,似乎已经稳定,保持亲子关系的含义,如引进中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立法的基础上,。我相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有关亲子鉴定的,一般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原则。在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甚至为司法的“儿子”有疑问的关系,我们不能采取主动有关部门按照亲子鉴定授权。这是我们处理婚姻和家庭都必须遵守的前提和原则的情况下,但也体现了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具体要求(尤其是儿童)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只有一个或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司法,以考虑是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果一方或双方没有提出这一要求,即使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上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或分歧,法官或婚姻和家庭应在正常情况下处理。
(二)当事人自愿原则。最高法院的“批复”,“各方已同意进行亲子鉴定,一般应允许缔约方要求亲子鉴定,或已超过3岁的孩子,视情况而定,严格控制,必须亲子鉴定,有关各方和人员要做好思想工作“,但什么是”必须“找出问题的症结?中国既然法律没有作出解释。根据我们的审判实践中的情况,普遍的现象是事实,与比两者一致的概率的概率不一致时,真正的事实是,这是一个“必须确定”的局面。离婚,例如,应用程序提供了否认亲子关系的亲子关系,使得非主导的概率证据的基础上,而且在上线的限制法规“必须确定”条件。没有丈夫或妻子和其他人的生殖能力,有通奸,同居的事实和证据。然而,从社会稳定的意义出发,民事案件只有当各方应同意进行亲子鉴定,让亲子鉴定的时间。其理由是: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个人的权利,作为父母不同意,一方公司,是他们的人身权利的处置。如果强制鉴定,在本质上是间接侵权的个人权利和人身权利。和亲子鉴定需要在具体操作上与有关各方和他们的孩子,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地位是平等的的,法院一般不应该被强迫的识别方法。如果您不符合另一方面,它也不可能使亲子鉴定是不符合实际。因此,在亲子鉴定所涉及的各方都必须是自愿的身份证明,这一原则是不可动摇的决心。这是因为有关各方在宪法基本权利,在德国的宪法权利,这是解释为“信息自决权”,[8]是一个自决的一部分。无论是参与,或参与成人的儿童,必须得到他们的明确同意,以取得他们的身体的基因样本。 2005年1月12日,德国联邦法院联邦法院的受案进一步。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是一个亲子鉴定结论的证据,一方有权向法院提供证据,但不能强迫其他达到或帮助获取证据。对于这个问题侍,应用各方的权利之一,但对方在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由于法律不要求帮助对方举证的义务一方,男人和女人要么根本不同意与侍,不应承担与所谓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举证负担。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法律和社会问题,尤其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在现实生活中,由于种种原因,许多人案件已经成为依赖于与他们的孩子的血液的关系已经很清楚,往往表示他的妻子同意把非,侍父子,但若干年后,由于在丈夫和妻子之间的冲突,这名男子非亲子鉴定,这显然是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出的问题。最后,从司法实践中,说,强制鉴定,那就是“必须确定”硬的界限,使一个统一的标准,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太大,反而影响了法律的权威。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不应该提倡亲子鉴定。最近,德国司法部长,妇女部长Cuipu惠思知名的德国杂志“碧姬”采访时说,如果未经她同意的人,没有做亲子鉴定,将被控侵犯人权的妇女,处以最多一年徒刑,相关的实验室,将受到法律的制裁。遗传有关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保护公民个人的基因数据,在2006年推出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促进合法权利的保护,外国比我们走得更远。
由于各方严格侍自愿原则,然后党不同意根据双方做亲子鉴定,法院的证据作出裁判。中国的缺乏证据的专门法律,民事法律的相应规定是过于简单,的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则”),证据规则,“第75:”有是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如果对方索赔的证据,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证据。 “因此,如果能提供非医疗生育的鉴定结论,妊娠是不符合双方的证据生活,与男性和女性的证据等不同种族的特点儿童的生理特点;而对方坚决不同意亲子鉴定没有提供一个亲子鉴定证据的其他证据足以替代,应当由一方承担不负担举证责任和后果按照概率规则的优点,应明确确定建立申请人的债权。
(三)儿童视情况可能征求意见。亲子关系不仅关系到几件事情,其实,更多的是在参与孩子的成长和在当前和未来的的生活。孩子是无辜的,夫妻俩做了亲子鉴定,它可能带来的生活他们的负担,是一个负担。因此,无论是使侍根据具体情况征求子女的意见。的联合国国最高法院由法院“最佳儿童利益的是否或承认亲子鉴定测试亲子鉴定测试的结果,”家长的思想认识,儿童都有权接受家庭的权利和是否在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决定的,留下适当履行其父母的经济和非经济权利。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储在事件中,如果它知道,当父亲由上诉法院满足儿童的最佳利益承认亲子鉴定结果作为证据的取得。相反,如果孩子不想知道父亲,父亲或是不知道合法虽然没有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如儿童的最大利益之际,但与事实和父母与子女生活的意义,看到父母履行其父母的责任和相应的表,使用公平原则的判例法,法律维护婚生子女的地位,不得改变。 [9]该法旨在保护亲子关系的稳定。许多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或不承认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结果主要有以下原因:成人或儿童已经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拒绝进行亲子鉴定;真正的血缘关系,不利于维护稳定现有的亲子的关系,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所以我认为,法院应充分考虑儿童的自由意思表示,他们强烈反对识别,法院不应该同意与申请人的亲子鉴定的请求。
(四)严格控制。亲子鉴定涉及家庭,婚姻,财产,声誉,和其他许多问题,有助于建设和谐,团结的家庭,有利于良好的实践和对我们的文明社会的精神,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成为有用的角度出发,必须严格控制。法国法律规定,在生活与家长的事实或时间后,不问是否由血缘关系的亲子关系,因此坚决不纠纷,自然,没有侍应用空间。 [10]同时,亲子鉴定程序必须是合法的,整个鉴定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能走捷径。唯一合法的程序,以确保实体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