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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男女对子女抚养义务能否解除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10分享到:

  胡女士市民来电咨询:三年前,她才知道在我的同事王在天津工作,并有一种感觉。两个人的帐户都在外地,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直接搬到一起住。一年前,她生下了一个女儿。半年前,王某从天津到外地工作,从那时起不再支付女儿的生活费。想问一下,如果她不再住在一起,和王,但王的女儿姓氏,是否应该从王养儿?如果你提出由她的孩子,她是否有权要求她的女儿的生活费王?

  磊律师立志丹答:您和王没有申请在婚外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的情况下的婚姻登记手续。提高非婚生子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并没有做婚姻登记和同居的若干意见的丈夫和妻子的案件的名称,”第九条规定:“解除关系,双方所生出来的非婚生儿童,哪一方支持,相互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是基于对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决定特定的情况下,哺乳期,孩子,在原则上是良好的孕产妇的支持,如父亲的病情,母亲的同意,也受到父亲的支持,他们的子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并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党就会派别人支持未成年子女,需要征求对方同意。“

  当前形势下,你可以先通过协商和王的女儿,支持问题得到解决。如果无法通过协商加以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同居期间“第一款”当事人的财产或子女抚养权的划分纠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的要求,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如果你会支持她的女儿,根据的“婚姻法”第25“出生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的相同的权利,任何人应危害和歧视并没有直接支持一个非婚生儿童的父亲或母亲,应承担的成本的儿童生活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独立生活“的要求,王应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到女儿独立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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