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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支付制度之我见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14分享到: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文化的巨大变化,在中国的离婚率都很高,并呈快速上升趋势,导致大量的离异家庭有未成年子女,在社会问题的增加。众所周知,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年龄小,缺乏工作能力,他们的财政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对于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其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然而,许多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因各种原因支持支付拖欠的现象非常严重。拖欠孩子支持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来捣乱,他的生活和教育极大地影响,造成严重影响孩子的健康和能力,以适应生活,或者甚至让他们到走上犯罪的道路上。因此,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全力支持付款和支付时间,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家庭生活的最重要的问题条件。

  首先,支付子女离婚后的状态的支持

  对于年轻人来说,父母离异,是一种特殊的异常的生活环境,因此,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对支持费用的依赖是显而易见的。儿童的支持是他们的生活的支柱,一旦你带走这一支柱,他们的生活将难以安全,甚至难以为继。然而,近年来,中国的儿童抚养费,不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的快速变化与此相反的状态,问题的加剧,令人担忧。

  (一)不顾孩子的离婚协议权利的内容

  相当一部分的离婚协议,离婚的一方,为了达到目的,同意承担部分或全部他们多支持支付。一些党派甚至要求作为“筹码”的未成年子女,或您可以指定“的财产。”例如,在离婚的男人,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妻子不同意支付其所有的抚养费,事后回去告前妻,是党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对方同意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不是一个典型的案例。有相当一部分是离婚,一方争取孩子的监护权,抚养费往往作出让步,由自己承担部分或全部多支持支付。后来,因为党不能买得起或做绝对没有为他们的孩子和其他铅的情况下,此类案件数量也呈上升趋势。离婚后不能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进行的越来越多,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离婚后,子女抚养纠纷的增加无疑是暴露忽视对未成年子女的,在离婚的现状。因此,作为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离婚协议支付子女抚养费是一个先决条件,父母在离婚协议放弃子女抚养费的做法令人担忧。

  (二)协议离婚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

  中国的婚姻法第31条规定:“该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得到充分解决,离婚证的问题。”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规定:“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由各方发出的文件,审查证据,并询问有关情况的确各方离婚,并保管的孩子,财产,债务和其他事项。意见达成一项协议,将注册的现货和问题,离婚证“在中国的司法实践,只要作为当事人的离婚同意只要在各方真正含义,婚姻登记机关将离婚登记。至于离婚,子女是否有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处置的支持协议,离婚协议的内容可以被执行,不属于审查范围。婚姻登记机关对离婚协议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不是物质的审查。此外,法院审查的儿童抚养费协议的成效,但也研究是否对夫妇离婚,孩子是否支持的问题,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共识。这个评论是同一物质的正式审查,而不是审查。

  (三)难以执行子女抚养费

  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离异家庭生活的骨干,但仍然有很多家长因各种原因拖欠子女抚养费,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只能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 申请法院执行子女抚养费。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这对夫妻成立仅子女抚养费的道义上的责任,情感约束,法院很少执行到位。此外,为了使司法程序执行子女抚养费,成本高,效率低下,容易导致多次分期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情况下,的。多次执行,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司法成本高,而且不利于保护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生活和教育。很多子女抚养案件的执法难度,不仅严重影响离异家庭子女的生活,而且还与人民法院的执行情况的严重问题。

  二,支付困难的离婚原因后子女抚养费

  原因中国支付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是因为重男轻女思想的长期影响的儿童支持系统,但也因为法律的缺陷。

  (一)离婚协议上的缺陷监管

  中国的婚姻“,第37条规定:”离婚后,供养孩子之一,另一方须承担由双方协议的必要的生活和全部或部分金额的费用和有关期限的教育费用,;协议达成的,由人民法院从这个“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中国的法律对离婚的追求自由婚姻,自治的价值。因此,在离婚时,强调双方达成的共识,该协议需要为子女适当的治疗,并在“适当”如何掌握,没有统一的原则,标准,规模。当事人认为婚姻是“适当”,或婚姻登记机关管理人员认为,“适当的”。婚姻登记办公室经理认为“适当的”,B是不是婚姻登记管理也认为,“适当的。”所以,“适当的”度是很难把握,把握不当行为的程度,肯定对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赋予婚姻登记机关有权审查只是形式审查,审查的实质。此外,婚姻登记机关仅仅是考虑既作为当事人的父母,而不是作为感兴趣的第三方的未成年子女,以考虑其合法权利。显然,现行的制度是离婚和分隔的子女抚养问题,离婚第一,只为一疗程,结果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这只是考虑到各方的利益,无论感兴趣的第三方的权利,显然是不够的。在我看来,民政部门在形式审查,不利于确保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确实是有缺陷的利益。

  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法院依职权审查,我们的法律是否是不相关的要求。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会主动离婚的审查协议的实质性内容。然而,双方或一方配偶,以达到离婚的目的,一方同意支付部分或全部其他非抚养费,显然破坏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利于保护的利益未成年子女,子女最好的原则和子女的利益意识不符合标准。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相比是弱势群体,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不伤害他人的利益,作为价格。因此,这是因为法院离婚缺乏主动审查协议的权利,许多子女抚养费成了不可能的,因此不能真正保护离异家庭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生活。

  (二)子女抚养执法制度的缺陷

  拒不履行维护“婚姻法”第48条,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子女抚养意见”第21条还规定,拒绝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其他人,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强制措施102条守则。 “子女抚养意见”第21条中使用“可能”而不是“应该”,它表明,法院当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以执行法院,不能采取执法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说,孩子是否支持执法或上法庭。在现实中,法院很少执行,大多是由凭借道义上的责任,情感约束确定夫妇的子女抚养费支付。当这种现状,主要是因为法律的缺陷,从而导致差或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此外,根据“子女抚养意见”执行子女抚养费的“第21条的规定比较抽象,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例如,当儿童父母的支持责任,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义务是不费时,不能直接支持方根据“子女抚养费的意见”第21条的规定,直接向法院起诉离婚执行协议,只能通过法院诉讼审查支付子女抚养费,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情况的执法程序,然后通过协议的有效性。因此,“子女抚养意见”第21条规定执法是不可行的,如何根据条款不够具体,不容易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当事人得到及时的支持成本,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在子女抚养费的执法,我国的法律有没有完善的规范。在本质上是缺乏系统的强制实施,支持取决于党的主观意志和道德标准的儿童支付。依靠道德约束的法律义务,难免薄弱。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从监护的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这种情况下的私法性质,并因此法院,一直强调债权人的义务跟踪人们的经济形势。面对不断变化的外部世界,其调查能力是非常薄弱,特别是在债务人的隐蔽财产的情况下,它是难以核实。这一切都是由于基础设施上的原因背后的公共权力和办公室管理。因此,子女抚养费的执法,国家权力干预是非常必要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对于子女抚养费执行,法院很少执行。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中,员工的流失率,工作是要经常更换,更多的是在执行抚养费,支付,主要靠自愿自觉的方式也出现新的不确定性问题。

  正是因为中国的执法制度的缺陷,中国的离婚家庭生活和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更是难上加难。离异家庭子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最重要的生存发展保护的,如果不支付的,将严重影响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父母离异的儿童带来了严重的伤害,不支付子女抚养费更糟糕。我相信,用于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离婚,有关当局应及时,要解决快速响应,以尽量减少离婚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损害,保护离异家庭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生活。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支付的解决方案,对策地位

  1,加强实体法上的离婚协议的规管

  婚姻法第21条,第36条规定,父母双方都有子女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因为他们的父母离婚和消除。离婚后,子女抚养权,无论是直接由母公司的,父母双方都还是孩子。所以,不要直接支持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必须支付子女抚养费,这是毫无疑问的。从法律意义上的的分析,这是一个家长,家长不违法的强制性规范。自由之间的自治父母离异,不是绝对的,但相对应。权利,任何人在行使其权利,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未成年子女,主要作为感兴趣的第三方权利,并支持他们的父母的权利,如离婚后,受到侵犯时,应当由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父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离婚和父母的未成年子女在同等的法律地位,要改变目前的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将被分离出来,先离婚,只有离婚协议供养的未成年儿童的做法的后果。作为未成年人,弱势群体,因此,在离婚协议中,父母离婚应坚持离婚自由及未成年子女不会损害两者之间的团结的利益,可以忽略不计。同样,在对方的利益为代价来达到目的。关于“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不会造成伤害”相继出台的婚姻法。在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证的情况下,允许离婚协议生效,这是不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但公民在行使原则权利,不妨碍他人的利益法律势在必行。婚姻问题不是一个单纯的私事,还涉及儿童和社会的利益。因此,由父母双方协议(如果对方不同意支付所有子女抚养协议),以避免支付维修方法离婚,是国家的法律来规范和限制进一步的必要。

  相信,子女抚养问题上的“最​​高人民的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若干具体意见”第10条的规定应被修订相应的,为“如何验证”应该是具体要求:一是家长的支持能力,支持方面不能保护他们的孩子的成本显著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家长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核实情况。其次,法院由申请一经查实的能力显着提高一边提高儿童的费用不能保证,责令其父母双方子女抚养问题重新进行谈判的权利的行使核实,协商不成的,那就是事实成立由法院作出支持的关系决定的变化。已经确定,有没有能力,以提高人民群众的支持,不利于孩子的生长有关的状况,申请人必须限制随机启动的“验证应用程序”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行为的处罚。

  (2)程序,以提高法院的离婚协议的审查

  当事人自己之间的离婚咨询,离婚协议的达成,法院有权审查各国的实践也不同。日本,台湾民法规定父母离婚,子女抚养费,按照协议,如果没有被法院所达成的协议。这一制度的弊端,这是很难解决,以达到离婚的目的,在其双方或一方配偶,一方同意支付对方的部分或全部不支持收支状况。显然,这将损害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儿童和他们的子女的最佳利益的原则,不符合的原则为基础的。与他们的父母相比,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是脆弱的,在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但也不能以牺牲弱势儿童的利益受损。德国民法典提供儿童权利和利益,法院可以责令家长必须同意拒绝了这一建议,但德国的规定是比较抽象,缺乏具体的检查措施,可操作性差。与此相对应,美国通过一项积极的决定,法院的审查现役承诺。父母离婚,子女抚养协议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规定,不同意,否则法院不得予以承认。

  3,改善儿童的支持执法系统

  首先,“子女抚养意见”第21条应具体,当事人和法院,便于操作。二,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情况,法律制度也应该有前瞻性,我建议中国应继续建立和完善儿童支持执法体系,并改变我们的赡养费取决于当事人的主观意见和道德标准现状。在我们的个人财产登记,报告制度不完善,应考虑直接涉及子女抚养费的支付系统中的执法措施的有关组织。有关组织,包括单位,(村)委会,明确责任,以加强他们在实施援助的当事人,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和法律实施的顺序可以予以处罚。第三,使用其他适当的措施,使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情况,解决不了问题。缔约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保护未成年子女的离异家庭和健康成长。我为离异家庭执法的未成年子女申请有以下几点看法:(1)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其上级机构的依赖未成年子女;(2)必须已登记由民政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调解;(3)承担的义务,支付子女抚养子女抚养义务人的抚养费应具备的能力。

  4,落实措施推进子女抚养费

  由于客观原因,不支付子女抚养费和孩子的困难局面的支持的实施,目前每个国家的制度都有其相应的法规。许多国家都设立一个专门机构,负责子女抚养问题。如法国的“家庭补助金管理局”,美国,儿童支持机构(子女扶养局)。该机构将负责子女抚养问题,具体涉及到的一些问题。在正常情况下,该机构负责的义务,以支持人们对定期成本的一定量的支持,那么子女抚养费支付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时间和数量,以保护的能力开展正常的生活和教育,以尽量减少父母离婚,影响到他们,使他们能够健康正常生长。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支持债务人逃避或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以保护离异家庭的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和教育,根据该机构的时间将提前到未成年子女的支持付款。在推进机构后,将支持债务人的债权人追索的身份。在此制度下,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情况是无条件的,因为它有国家安全部队的杰作。由于他们的父母都需要自己的能力,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有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是现代国家的民事赔偿责任,义务。这是美国法律,“法律至上,社会保障,”立法的概念。在子女抚养执法,美国的制度是最引人注目的。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已经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我相信,我们目前的状况尚不具备这些条件。

  中国正在不断加强立法,继续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子女抚养费,法律制度也应该有前瞻性,因此,我建议在经济发达地区,并逐步建立儿童支持机构,弥补司法程序解决不了问题。这个组织,职能,并在整个运行的性质,现在我们可以借鉴法国的“家庭支付机关”,可以提前支付给债权人定期到一个的一定数额的“家庭支持津贴”,确保该儿童的支持社会保障政策的一环,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的收入的元素,如果儿童的定期支付全部或部分不支持支付定期付款,因为无论什么时候,“家庭支付管理局”提前到债权人的家庭补助金的一定数额的定期付款。“儿童支持机构,以支持在上述范围内不仅资助金额是负责任的,但也接受代表定期付款的一部分付款和收债公司的未来付款的委托,因此这项权力进行所有后续的收集过程。人们不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和费时,儿童支持机构可以先行垫付家人的支持福利,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支持,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儿童超前支护机构,在这之后的支持债务人的债权的债权人追索身份。

  建立一个专门的儿童支持机构的前提下,中国必须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由于子女扶养局启动社会保障基金,以推进家庭支持的好处。因此,继续改善我们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成立儿童支持机构和关键问题的前提。我相信,随着改革的深化,经济和社会方面,中国目前的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进一步提高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国已经有了设立儿童支持机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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