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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的使用和监管的讨论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05分享到:

  家庭支撑着社会,而婚姻支撑着家庭。但是,当婚姻面临危机,家庭濒临崩溃的时候,离婚就是避免不了的结局。离婚诉讼是夫妻双方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在这场“二人战争”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或赢得自由的幸福、或得到阴霾的解脱,总有一方得到表面上的胜利。可是,总有一群离婚诉讼中的“案外人”,是这场战争中最大的受害者——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未成年子女。未成年人是家庭的重要成员,他们在社会中的作用尤为重要,所以在离婚诉讼的同时应更多地关心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但近年来,由于涉及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民事权益案件日益增多,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不够和保护不足的问题,特别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合理使用等问题,现在立法还不太完善,本文针对该问题进行了分析和思考,提出了一些具体对策,突出强调在完善离婚立法中应更加重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现行《婚姻法》对父母离婚后抚养费如何真正落实和运用到子女身上,以及抚养费被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侵占或挪用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和保护措施。在实际生活中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只是将负担的抚养费交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或通过有关部门转交,至于该抚养费是否真正用到子女身上及如何使用,是否被侵占滥用或挪用并不知情;即使知情,也因无法律保护,不便干预或力不从心。而掌握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也因无法律的约束和不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使用抚养费,抚养费也可能根本就没有用到子女的抚养教育上,而可能用以满足自己的需求,甚至是一些不良的需求,这样势必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基本需求,甚至侵害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为防止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使用抚养费问题上做出不利于或侵害未成年子女利益的行为,如滥用、管理不善、侵占或挪用抚养费等,切实有效地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合法权益,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1、父母离婚时,双方须单独订立子女抚养费的协议,且协议内容须经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等有关机关审查批准后开始生效。

  2、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应定期向有关机关呈报抚养费管理使用的相关资料,开设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银行帐户,有关机关也有权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侵占或挪用抚养费的现象应及时制止。

  3、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权了解或参与作出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尤其是有关抚养费的重大决定,并有权监督抚养费的使用安排问题,如发生不利或侵害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时,也有权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4、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出现不利或侵害子女抚养费的情形时,有关机关可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或直接剥夺其抚养关系或应另一方请求变更其抚养关系。

  5、当父母离婚后,如双方均不能承担抚养费或构成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明显不利或严重侵害时,由国家有关机关决定抚养费的新承担者或预先支付抚养费或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即公法救济措施。

  总之,对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保护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要进行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在立法上还要具有前瞻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离婚立法中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制度,更要在实践中充分考虑和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依法为他们制定和实施一些切实可行的保护及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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