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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能否拥有孩子的监护权?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13分享到:

  王的丈夫在一次车祸中去世。王已采取自己的孩子与公婆住。 2004年1月王,然后转移到一个村庄,结婚后的生活与他的儿子。但法律,王再婚不是自己的人,他们应该是养儿育女,而当王的孩子,迫使孩子远离。王起诉到法院,要求他们公婆提高自己的孩子。法院认为,王某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有监护能力,让孩子判处王保管。

  分析:

  “婚姻法”第36条第1款,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删除的父母离婚。在这种情况下,王某的丈夫在一次车祸中去世,他和王的婚姻会消除,即使王不影响存在母子关系的再婚。

  因此,王结婚对她自己的家中,法律是不是人的原因,不能提高孩子主张王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民法通则”第16条,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只有死亡或父母双方损失的监测能力的祖父母和其他人委任监护人。在本案中,提高孩子的母亲,也没有举出孩子从饲养王反对的理由证据其法律,法院判处她在法律,提高孩子王是正确的。

  目前的情况下告诉你:

  王丧偶再婚,但还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任何人都有权拿走保管王,甚至祖父母不起作用。这个问题是要告诉你的母亲改嫁,母子关系不影响的存在,只要有能力保管监护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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