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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登记的离婚协议仅仅是一纸空文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28分享到:

  夫妻诉讼前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过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是不是具有法律约束力呢?不少公众向我提出这个疑问。个人认为这种协议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对于我的这个结论,一位老乡很不赞同,在网上找出很多人的观点来反驳我。

  其实我发现,许多人向我们咨询,并不是简单的请教问题,而是为了让你来说说他的观点正确性!

  他把自己当成了专家!把别人当成他的粉丝!

  我们应当承认:对于该问题,当前审判理论和实践均存在不同认识及做法。

  肯定意见认为,该类协议法院应认定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理由有二:一是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明确要求;二是夫妻离婚诉讼前自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纯粹涉及财产,与人身关系无关,故属民事合同性质,应该有合同法上的约束力。如果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并未举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或者该协议侵犯到第三人的利益,法院就应认定夫妻之间自行达成的上述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主流观点是否定的。

  因为尽管离婚当事人间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但这种财产关系毕竟是随夫妻身份关系而生,因此法院对此类协议的效力不能完全用普通财产合同的标准去衡量。

  离婚的男女双方毕竟有过夫妻名分,以感情为基础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有些可能还生育了子女,因此,他们在订立关于分割共同财产的协议时,除了纯粹的利益考虑外,难免会地掺杂感情因素。如果法院一律认定此类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那么显然不顾离婚案件实际,对当事人要求过于苛刻。

  按法院的一般观点,当事人订立离婚协议时一般不会像其他附条件协议那样对所附条件明确表达,但无可否认,离婚协议必然隐含着一个前提:“如果离婚,则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按本协议约定处理。”

  因诉前离婚协议实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若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那这种协议实际上就是废纸一张。

  我的观点无疑是否定派的。

  最近我找到了法律依据来支撑我的观点。

  2011年12月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了莫君飞诉李考兴离婚纠纷案。

  公报在该案裁判摘要中指出:

  婚姻当事人之间为离婚达成的协议是一种要式协议,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在协议上签名才能使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当事人对财产的处理是以达成离婚为前提,虽然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而没有生效,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

  公报在我国具有准判例法性质。

  这个问题算是有定论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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