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要离婚 病妻起诉医疗费获支持
时年40岁的徐美(化名,下同)因宫颈上皮内瘤病变等疾病多次住院治疗,作为丈夫的李强(化名)不仅不支付医疗费,反而提出离婚,心灰意冷的徐美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日前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扶养纠纷案,一审判决徐美的丈夫给付徐美医疗费1000元。
徐梅和李强在1997april登记结婚,婚后生育的女性。经过徐梅已婚夫妇在宣城的一家公司工作。2011年6月16日,徐梅因为盆腔炎,宫颈炎到宣城某医院住院治疗,在the13day放电,总费用的医疗费2030.32元,除了医疗保险支付一部分,其余的费用由公司支付。后徐梅和单位劳动关系,徐梅返回家园生活。同年八月二十二日李强夫妇感情彻底破裂为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徐梅离婚,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法院判决驳回李强和徐梅离婚诉讼请求。在十月二十一日,徐梅又因病到宣城某医院,25hospital放电,,入院诊断为宫颈上皮内瘤变,总费用的医疗费1945.98元,1021.93元的补偿,徐梅paid924.05元。此后直到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徐梅多次到医院门诊,并支付医疗费用of402.20元。因为李强拒绝支付徐梅医疗费和生活费离开家后,徐美苏。与此同时,李强仍然在宣城的一家公司工作,每月收入约2400元—2500元。
宣州区法院审理认为:李强与徐美系夫妻关系,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养和相互帮助。在徐美患病期间,李强既应当在生活上给予照顾,亦应当帮助其进行医学诊疗,并承担必要的医疗费用,这是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徐美在与李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患病住院的费用,徐美要求李强予以承担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徐美要求李强一人全部承担相关医疗费用,缺乏法律依据,应当扣除医保及单位支付的部分后,剩余部分1326.25元(924.05元+402.20元)在共同负担的基础上,由徐美适当承担部分费用,考虑徐美住院的实际情况,酌定徐美承担326.25元为宜。徐美虽患有宫颈上皮内瘤病变,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丧失劳动能力,且李强在徐美离家后,独自抚养两子女,故徐美要求李强自2011年5月原告离开家里至今的生活费,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