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回娘家不返 丈夫起诉离婚
近日,舒城县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妻子周某某在与丈夫程某某为琐事争吵后,回到远在云南的娘家,并一去不归,丈夫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在2001september,原告被引入云南和相识,同年十月,被告与原告原告住所,2010年10月16日,原,被告对婚姻登记手续,结婚证。开始时的婚姻关系是好的,2002december出世,女,现在原告和母亲生活。由于缺乏理解原文,婚前性行为,和性质的差异,丈夫与妻子间的关系逐渐淡漠。在2009february,被告和原告为琐事纠纷回到家后,即,原告要求被告人打电话回家,也不回,夫妻分居生活为止。原告已经成型,婚姻基础薄弱,没有建立真正的感情,已婚夫妇离婚的理由,而被告,并提高他们的孩子,被告支付赡养费,财产依法分割。被告向原告和接触,也同意离婚。检查被告没有婚前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被告的名字在安徽农业银行舒城分行平房town10000元存款,没有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短期内即登记结婚,相互缺乏了解,婚姻基础较差。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双方因性格等差异,相互缺乏交流,夫妻感情逐渐淡漠。2009年2月被告与原告争执后独自回娘家,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执意不归,夫妻分居生活至今,双方显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且现被告对原告提出离婚表示同意。故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以准许。婚生一女,现随原告及其母亲生活已经习惯,应有原告抚养,小孩抚养费用被告应依法负担。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遂判决:准予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某某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5000元抚养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即以被告名义在安徽舒城农合行庐镇支行存款10000元,原、被告各分得5000元,被告分得财产款5000元,抵作应付的小孩抚养费用。(钟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