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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概述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6-07分享到:

  概念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适用条件

  (1)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的;

  (2)夫妻双方都愿意离婚,但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不能达成协议的;

  (3)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为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对于符合登记离婚条件的合意离婚,如果当事人基于某种原因不愿意进行离婚登记的,也可以适用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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