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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前丈夫藏匿的财产,离婚后是否可以起诉再分割?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2-02-08分享到:

  我和丈夫1999年结婚,因不满意现有的工作,2003年丈夫辞职,经同学介绍到珠海工作,到珠海工作后丈夫有了外遇,于是2007年我向法院提起起诉离婚,法院对孩子的抚养费及财产的分割都作出了明确判决。就在今年上半年同学聚会时,从同学口中得知丈夫在珠海工作期间(2005年)购置了一套三室二厅的商品房,此后我多次找丈夫协商,丈夫都以婚姻及财产问题法院已作出了判决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这套住房我能进行分割吗?

  回复:你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要注意的是,提起诉讼是有时间期限的,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如果你想分割这套住房就要尽快到法院起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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