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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2-01分享到:

  2010年11月,22岁的宁德古田籍女青年小丽(化名)经人介绍后,认识了年长其12岁的福州长乐籍男青年大明(化名),当时男青年刚从国外回来不久。双方相识一个月后,小丽便与大明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不久,大明就去了国外,小丽多方联系无果,遂于今年3月上旬起诉离婚。

  法院审理认为,小丽与大明在民政部门经法定程序登记结婚,双方已形成法定婚姻关系,小丽从结婚到起诉离婚前后仅2个多月,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具有法定的离婚情形,因此对其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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