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离婚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分割
【案例简介】
高某于1976年应征入伍,1982年经人介绍与林某某相识恋爱,随着交往的深入,两人感情还不错,并于1985年登记结婚,两年后生下一女高小某。2002年高某退役。退役时所在的部队向其发放了转业费87302元、住房补贴109364.05元、住房公积金5775元、退役医疗保险金2747.94元,共计205188.99元。领取该款后,加上双方共同向外借款84822.01元,合计290011元,双方以此款于2003年购买了一栋房产,所有权人为林某某,高某为共有人,随着双方交往的深入,两人在感情方面不断有摩擦,已经无法共同生活,2010年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将房产归其所有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林某某辩称,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但请求将房产归其所有。双方对此争执不下。经查双方确认诉争房屋现值105万元。高某的退休工资每月5000多元,林某为某公司的职工,工资为800元。
【律师法律分析】
(一)首先此问题涉及到关于军人退役后所得到的补偿那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怎么计算的?首先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中涉及到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根据上述规定,高某发放的各项费用中,其中退役医疗保险金属于高某的个人财产,那么发放到高某名下的转业费、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三项总计202441.94元。高某入伍时实际年龄17周岁,夫妻关系存续年限为25年,那么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202441.94÷(70-17)×25年=95491元,那高某的个人财产的数额为109697.99元。
(二)那对于房屋该如何分割呢?本案例中他们于2003年购买房屋,这个房子的原价为290011元,房屋的现值为1050000元。那高先生以其个人财产在购房中出资占购房款的37.8%,按照此比例该房屋现值中得396900元属于高先生的个人财产,双方的共同财产为653100元,所以高先生与林女士各分得326550元,关于房屋的居住权,虽然双方都主张此房屋的居住权,但是考虑到高先生在该房中占的份额超过三分之二,同时高先生的退休工资比较高,有一定的履行能力,所以把此房屋归高先生所有比较合适,由高先生支付给林女士钱款比较实际。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