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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起诉状是怎样

来源:互联网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22-11-30分享到:

  如今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快速,世界一体化形势越来越快速,很多的人们思想比较开放,甚至会出现涉外婚姻,而如果涉外婚姻要离婚的话,要了解一下具体的办理方式。那么涉外离婚起诉状是怎样?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涉外离婚起诉状是怎样

  涉外离婚起诉书

  原告徐××,女,19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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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金××,男,19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

  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2、原被告持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祖籍山东省青岛市,2000年1月我和被告在青岛相识,后来通过电话联系,相互了解了一些情况,被告婚前到我家所在地××两次。2001年8月,双方在×××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10月在××举行婚礼,12月我随被告一起去了台湾。

  由于婚前双方接触了解较少,我被被告花言巧语所蒙骗,到达台湾后,被告的真正面目才暴露出来。被告王正作无职业,整天无所事事,好逸恶劳,我和他父母一劝他,就遭到他的辱骂和殴打。被告王正作素质低下,脾气暴躁,经常喝酒闹事,三天两头无故打我、骂我;此外,被告王正作道德极其败坏,采取卑劣的手段,对我进行肉体和精神上的折磨,使我不堪忍受。2002年6月,由于无法忍受被告的非人折磨,我回到了××。第三天,就遭到被告王正作的电话恐吓,让我一星期内回到台湾,否则到大陆让我全家不得安宁,家人顿时陷入恐慌。

  原告认为,原告对被告的人品、素质等各方面缺少了解,原被告之间婚前相互了解少、感情基础差;婚后被告对原告非打即骂,想方设法折磨原告,毫无夫妻感情可言,使原被告本来就比较脆弱的感情彻底破裂!

  为维护原告婚姻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特依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起诉人徐××

  二○○×年×月××日

  二、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有哪些

  (一)在我国,人民法院通常受理的涉外离婚诉讼以下几种,具体来看一下介绍:

  1、我国公民与外国人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2、内地居民同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我国要求离婚的;

  3、双方均为留学生或出国人员,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4、双方均为华侨、外籍华人或一方为华侨,另一方为外籍华人,现已在国内定居,要求在国内离婚的;

  5、一方居住在国外,另一方居住在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这其中包括:

  (1)双方均是外国人,在国外结婚,但一方在国内有固定居所需要在中国办理离婚的;

  (2)双方均是中国人,在国内结婚后,双方或是一方到国外工作或学习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

  (3)也就是说,上面所列人员均可以进行涉外离婚起诉,这些人也具备涉外离婚起诉的条件,在涉外诉讼提出自己的利益诉求。

  三、涉外离婚起诉流程中如何委托律师

  1、国内的一方提出离婚诉讼,按我国相关法律进行委托。

  2、国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国就委托律师办理离婚。离婚案件中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不回国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

  3、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我驻外使领馆认证,亦可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4、意见书包括同意离婚或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同意离婚的,还要出具公证后的对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扶养等的书面处理意见。

  5、如果都在国内,能协议离婚的就协议离婚,但是,对于某些国家对协议离婚的承认和执行存在苦难,在允许的情况下,最好还是通过诉讼方式离婚,这样比较直接,而且比较保险、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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