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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是否可以随意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11-30分享到:

  纵某和刘某2008年离婚,离婚时惟一的女儿判给母亲刘某抚养,当时约定纵某每月支付给女儿抚养费800元。

  离婚后纵某与他人合伙做生意赚了不少钱,生活状态有了明显转变。刘某得知后,要求 纵某增加女儿的抚养费,理由是他们离婚时纵某的条件不太好,当时要的抚养费少,现在纵某生活状态改观了理应增加抚养费。而纵某认为,现在虽然自己有钱了,但是抚养费是当时约定好的,不能随意增加。

  了解事情的原委后,朔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首先向刘某讲解了相关法律。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而在这起纠纷中,纵某的财产 增加并不是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定理由。如果孩子实际需要没增加,则不可以向纵某要求增加抚养费。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细心调解,刘某最终不再据此要求纵某增加抚养费,但纵某出于父亲的职责,自愿将抚养费增加到1000元,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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