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知妻子瞒着丈夫买了房,法院判决补偿前夫。
周某和朱某于上个世纪80年代结婚,婚后生育了一个儿子,现在已经成年。2010年,已经五十多岁的夫妻二人却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共同居住的住房也已经分割。可是,离婚一年后,周某却从别人那里听说前妻朱某在两人的婚姻期间,以她的名义购买了一套房产,而当时作为自己的丈夫却一无所知。于是,他就和前妻协商要分割这套住房,却被朱某拒绝,于是,2011年初,周某向北塘法院提起诉讼。
原来,周某和朱某结婚后,家里的财政大权一直被朱某掌控。朱某是一个很有经济头脑的女人,多年来,她用家里的积蓄进行投资,收益颇丰,而周某则对经济不感兴趣。2008年,朱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在买房时,她出具了一份证明自己未婚的婚姻状况声明书,办各种手续时也只有她一个人出面,于是,这套房屋就登记在朱某自己名下。2009年,这套房子又赶上了拆迁,获得了拆迁补偿款51万余元,5月份,朱某拿到了这笔钱,马上又买了另外一套住房,这次,她向房产部门出具了一份证明她已经离异的婚姻状况声明书,还提供了一份假的离婚证,说自己已经在2008年离婚,于是,这套房子也登记在朱某的名下。
而事实上,朱某直到2010年2月份才办理离婚手续,也就是说,这两套房产都是在他们两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11年初,周某第一次诉至北塘法院,法庭上,朱某说,他们两人没有离婚之前,财产已经是各管各的,就连儿子的学费,都是两人一人一半,所以这套房子就是朱某自己的财产,没有必要跟他分割。最后,在法官的调解下,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由朱某支付给周某55万元,然后周某再把这笔钱给儿子,之后,朱某再付给周某46000余元作为补偿。之后,周某提出撤诉。
可是,到了朱某去给这笔钱的时候,周某却说,那笔55万元的钱给不给儿子,要看儿子以后对他好不好。这下朱某就火了,说,签那份协议不是她的真实意思,她拒绝给钱。
2011年2月,周某再次把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履行补偿款。北塘法院经审理认为,那份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有效协议,双方应该按约履行义务,因此判决朱某支付给周某596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