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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精神病丈夫三次诉离被驳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09-27分享到:


妻子患精神病丈夫三次诉离被驳 法院:病患需更多关怀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通讯员杨克元4月12日报道:由于实在难忍妻子张丽(化名)变卖家产和出租房产的情况,已分居多年的林成(化名)第三次向法院诉请离婚。东方网记者了解到,考虑到张丽是一位精神病患者,日前,林成的诉请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再次驳回。

  据了解,林成和张丽于2002年5月结婚,婚后生育一女。由于夫妻双方时常为家庭琐事及经济原因发生争吵,林成于2007年5月和2008年3月两次提起诉讼,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两次判决驳回。已经搬出同父母同住的林成于2008年12月再次诉请离婚,称自2004年起一直分房居住,形同陌路,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还称在搬离与父母同住后,张丽还将家庭部分物品变卖,并将一间卧室出租。现在实在难以容忍如此婚姻,请求判令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张丽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法庭调查表明,张丽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经申请鉴定,结论为张丽患有精神分裂证,目前精神症状部分缓慢,其对本案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庭审中,张丽的诉讼由其母亲代理。张母称,双方的婚姻是在自己反对下,克服种种阻力才走到一起,他们的婚姻来之不易。林成提出离婚后,遭到张丽反对,致自己每日也无法入睡。由于张丽没有生活来源,不得已才处理了家庭中的部分物品以及出租一间卧室。希望林成考虑孩子因素,继续维持这个家庭。对于今后的生活,自己原意继续帮助照顾。故不同意他们离婚。

  法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婚后应当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谦让的原则处理夫妻关系,加深夫妻感情,促使家庭和睦。虽然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难免会产生分歧,但双方应相互给予宽容与谅解,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在目前张丽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下,林成应给予更多的关怀,给张丽提供一个轻松的生活环境,辅助实施精心的精神疾病治疗,并且应该原谅张丽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夫妻关系才能稳定和睦。虽然林成已第三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离婚显然不利于夫妻关系的改善,也不利于张丽疾病治疗。在审查林成要求离婚的理由,并结合张丽目前的困难和病症状况,认为林成要求离婚之诉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要求,不予支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其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可以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而本案中的林成,结婚时在母亲反对下,通过双方努力实现婚姻,且在婚后生育了女儿,可见他们之间的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因此,在林成两次提出离婚的时候,都没有被判决离婚。这次,林成以分居等为由再次诉离,可在诉讼进行之中,张丽于去年1月13日被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被鉴定为在本案中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加上张丽母亲希望维持家庭,原意帮助的积极态度和张丽患病期间更需要丈夫关怀以及张丽可通过积极治疗予以康复等因素考虑,法庭认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也尚在情理之中。当然,如果确系夫妻感情破裂而必须离婚的,根据有关规定,在审理时不宜适用调解的方式结案。另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经济帮助上应遵循有利于精神疾病患者的后续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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