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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产子 "叔叔"孽债难逃

来源:未知作者:未知发布时间:2011-09-27分享到:



"忘年恋"非婚产子 "叔叔"孽债难逃被判履父职

  东方网记者毛丽君、通讯员杨克元2月23日报道:26岁的陈玉与长自己16岁的“叔叔”张刚交往甚笃,越轨同居后竟然产下一子,取名陈晓。陈玉与陈晓相依为命,度过10年。眼看儿子开销越来越大,不堪重负,陈玉便诉至法院要求张刚承担抚养之责。东方网记者了解到,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户籍关系和亲子鉴定结论,作出陈晓随陈玉共同生活,张刚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陈晓18周岁时止的一审判决。

  据了解,早在1994年,浙江来沪的打工的36岁男子张刚借住在陈玉家不远处,两人有了不断接触的机会,一个风流倜傥,一个清纯无邪,闲谈之中,两人产生了忘年恋情,苦在年龄相差实在太大,不便公开婚嫁,于是暗中亲热,同居多年,产下一子。升级为父母的陈玉和张刚自此难以继续潇洒,从1996年下半年起分道扬镳,儿子陈晓随陈玉生活。眼看儿子已经10岁,增加的生活开销让陈玉难以为继,为此,她便有了应当让张刚承担抚养义务的想法。去年年底,陈玉一纸诉状将张刚告进法院,提起陈晓随自己共同生活,而张刚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600元,至陈晓18周岁时止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陈晓出生3年后,他的户籍被登记在浙江省,即张刚的住所地,户籍证明显示张刚与陈晓为父子关系。由于张刚未出庭参加诉讼,故陈玉与陈晓之间的母子关系有待求证。于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玉和及陈晓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依据DNA分析结果,不排除两人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根据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司法鉴定书,能够证明陈晓为张刚和陈玉双方之子。陈玉和张刚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后,陈晓一直随陈玉生活至今,且陈晓已满10周岁。陈晓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共同生活。故认为,陈晓随陈玉生活为宜。陈玉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抚养费的数额,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平均生活水平确定。诉讼中,陈玉无法提供张刚的收入情况及个人资产情况,故酌定双方之子陈晓的抚养费。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本文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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