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怀孕,逼原配离婚
冉女士的丈夫在外做生意,认识了第三者并同居。女方怀孕后,催促冉女士的丈夫离婚。男方迫切要求离婚,冉女士不同意。她的丈夫提出自己与他人同居,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称要起诉到法院。冉女士不愿让丈夫如意,可又不知他的这种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日前,她拨打了本报电话进行咨询。
我叫冉红艳,是一名物业管理人员,今年29岁。我的丈夫张波做生意,我们同龄。他常年在外,我们之间聚少离多,夫妻感情不算深厚,但也比较平稳。
2011年11月开始,张波突然跟我提出离婚。原来,他做生意期间出轨了。那个女孩是他的一个店员,比我更年轻漂亮,姓李。两个人已经在一起同居了大半年,而且最近小李怀了孕。她更是加紧催促张波离婚。张波也一直希望自己能有个孩子。但我们聚少离多,我一直未怀孕。有了这个孩子,张波高兴得不得了,一心想赶紧跟我离婚,再娶小李过门。
为了逼我离婚,张波可谓不择手段。他打过我,把我从家里赶出去,把我的行李、衣物扔到外面。但我实在不甘心就这样离婚,便宜这个负心汉。我一直不肯搬走。张波无奈,天天夜不归宿。我曾经试图做出改变,加倍对他好,希望能挽回他的心。但张波丝毫不为所动。
最近,他又想出来新的一招。他说,如果我不和他离婚,他就要去法院起诉。他说他自己出轨,自己存在过错,我们夫妻之间已经没有任何感情,只是希望能够早点离婚。
张波为了离婚能找出这么个说辞,让我很震惊。出轨的一方对自己的过错往往百般遮掩,而张波竟然以此为由提出离婚,我难以接受,更不甘心离婚。同时,我觉得张波就是一时头脑发热,慢慢过了这一阵子,他就会回心转意。
不过,我也担心张波真的说到做到。我想知道,他提出的离婚理由能够站得住脚吗?我应该如何维护利益?(文中人物均使用化名)
丈夫做法难获支持 婚姻却不好挽回
——— 律师说法
法律譬如一柄利剑,它应被用来匡扶正义,而非助纣为虐。《婚姻法》确实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应准予离婚”。是否判离,法律确实采取了感情破裂的原则,不能仅以原告有过错为由准许其离婚。表面来看,你们确实具备了离婚条件,既然男方铁了心,谈何尚有感情?问题是,法律保障离婚自由,也反对轻率离婚,婚姻法维护的是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结合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男方所说的离婚条件,应解释为无过错方起诉时认定感情破裂的理由,而非过错方可以自己的过错证明符合离婚条件。希望你清醒认识的是,法律可以明确离婚的条件,却无法经营你们的婚姻。即便这次判不离,如果当下的危机仍然无法挽回,法律最终只能确认它的死亡。日子咋过,才是关键。
反思法制本身,现代法律追求的是人格独立与自由,法庭总是致力于利益的分配。而我国固有的法律文化,重视的是教化的职能。法律还应培养民众人格的完善,维系正常的社会观念。维护对法律的敬畏。